0月25日,鄭州市財政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河南省偉信招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偉信招標”)做出警告和通報。
案例回放
2012年7月10日上午9:00分,“鄭州市司法局采購音響設備項目(編號為:鄭財公開[2012WXDL]44號)”開標,共有4家公司遞交了投標文件。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河南騰躍科技有限公司為中標人,中標價為294800元人民幣。2012年7月10日,偉信招標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河南省政府采購網、鄭州市政府采購網、鄭州市財政局網上發布了中標公告。
投標人河南立德科貿有限公司對中標結果不服,于7月13日向偉信招標提出質疑,7月19日偉信招標做出答復,投訴方對答復不滿繼而向鄭州市財政局提出投訴,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偉信招標存在制定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及產品具有傾向性,在第69頁“附件:評分標準”中“4、評分量化方案第2.3項中的第(9)小項”規定“投標人所投多功能會議廳和小會議廳的單頻設備為JBL、PAL、BOSE品牌的,加3分”。
評論
因為有招標文件為證,因此本案例可以說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中國政府采購法》的第八章法律責任的第七十一條中寫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其實待遇的,可以被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給了更加明確的界定,它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里明確寫明“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回到本案例,偉信招標所制定的招標文件中寫道了可以加分的設備品牌,可以說是包含了十分明確的傾向性。基于此,鄭州市財政局對這家招標公司給予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予通報”的處罰。